2026年3月,云南省药监局与省禁毒委联合发布通知,明确自4月1日起,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、普瑞巴林两类药品禁止网络零售,且线下销售须严格凭处方、实名登记、限量销售。这并非孤例——此前江西已出台类似禁令。随着各地“清源”行动深入推进,药店禁售药品的监管红线正日益清晰。

一、国家明令禁止药店销售的药品
根据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及各地药品零售检查标准,以下九大类药品药店一律禁止销售:
1. 麻醉药品
如吗啡、哌替啶(杜冷丁)、芬太尼等。此类药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,必须由具备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处方使用,药店一律不得经营。
2. 放射性药品
用于肿瘤治疗、影像诊断的放射性同位素药品。此类药品涉及放射性物质管理,药店不具备储存和使用条件,严禁销售。
3. 第一类精神药品
如三唑仑、氯胺酮(K粉)、丁丙诺啡等。第一类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同属特殊管理药品,管制级别最高,药店禁止经营。
4. 终止妊娠药品
如米非司酮、米索前列醇等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。此类药品需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中使用,药店严禁销售。
5. 蛋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(胰岛素除外)
如类固醇、促红细胞生成素(EPO)、生长激素等。此类药品常被滥用于体育竞技,除胰岛素外,药店一律禁止销售。
6.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
如麻黄素、伪麻黄素等。此类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,属于严格管控品种,药店禁止经营。
7. 疫苗
所有预防用生物制品,包括狂犬疫苗、流感疫苗等。疫苗的储存运输有严格的冷链要求,必须在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使用。
8. 第二类精神药品(特定品种除外)
包括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、曲马多复方制剂、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。上述品种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,药店禁止销售。
9.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(网络禁售)
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(如感冒药“白加黑”“新康泰克”)、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(如复方甘草片、复方地芬诺酯片等)明确禁止网络销售。此外,多地已要求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(常见止咳药)、普瑞巴林(镇痛药)禁止网售。
二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禁售清单
国家药监局明确,以下32种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属于网络禁售范围:阿司待因片、氨酚待因片、复方地芬诺酯片、复方甘草片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、可愈糖浆、洛芬待因片、氨酚曲马多片……(完整名单详见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)。
值得注意的是,强力枇杷露(含罂粟壳)、固肠止泻丸等药品,虽含麻醉药品成分但未被列入禁售清单,仍可按处方药管理销售。
三、违规销售的法律后果
监管部门对违规销售特殊药品的行为惩处力度极大。根据规定,对违规销售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等药品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,一律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太原市近期部署的“清源”巩固提升行动,明确将严查违规销售特殊药品、执业药师“挂证”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,并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精准发现违法线索。
四、药店合规经营的几点提醒
处方药严格凭处方销售: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、普瑞巴林等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,处方原件留存备查。
实名登记与限量销售:单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;信息系统应设置实名登记拦截、超量锁定功能。
未成年人禁售:严禁直接向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上述药品;未成年人确需购买,须监护人在场、凭处方购买并核验身份信息。
网络销售红线: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、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,以及多地规定的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、普瑞巴林,一律不得网售。
药品安全无小事,合规经营是药店的生命线。随着2026年各地“清源”行动的深入推进,监管部门正以“四个最严”要求构筑药品安全防线。广大药店经营者务必认清形势,严守禁售红线,切莫心存侥幸,因小失大。











